山东省体育产业综合服务大厅资产交易服务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山东省体育产业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进行资产交易业务的工作流程,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足省体育局实际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服务大厅可为以下项目资产提供服务:
(一)赛事承办权、赛事冠名权、赛事转播权等体育赛事资源项目;
(二)场馆运营权、场地使用权等体育场馆场地资源项目;
(三)体育实物资产、技术成果、企业股权等其他项目。
第四条 资产交易服务工作流程一般应按项目对接、包装赋能、资产评估、信息发布、交易组织、资金结算、凭证出具、回访服务等程序进行。在山东省体育产业综合服务大厅提供服务机构按照资产交易服务工作流程组织资产交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资产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交易项目对接
第五条 项目单位提出招商或交易申请,委托服务大厅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招商推介或公开交易手续。
第六条 服务大厅应积极主动对接有资产交易需求的各直属单位、省级体育协会、各市场主体等资产占有单位,汇总统计项目需求、项目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服务大厅应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有资产交易需求的资产占有单位逐一进行对接回访,介绍资产交易流程及规则,并出具是否受理审核意见。
第三章 交易准备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服务大厅合作机构库内备选单位,对项目进行包装赋能。
第九条 资产占有单位出售所持对外投资企业股权、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选聘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行业的相应资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处罚的记录;
(四)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执业规范,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通过服务大厅进行资产交易的各种财产、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性资产均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涉及资产评估事项,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申报评估事项。其中,按《山东省体育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要求处置资产的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时,应当将有关事项报告省体育局。
(二)委托评估。资产占有单位通过服务大厅与具有拍卖资质的三方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由拍卖机构提供转让咨询、评估机构选聘、拍卖交易等一揽子服务。
(三)开展资产评估。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评估准则以及执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业务。如资产需进行报废鉴定,资产报废鉴定专家评审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
(四)审核或批准。按《山东省体育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要求处置资产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处置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核或批准程序。拟进行产权交易的单位,应当依据审核或批准结果,委托服务大厅协助进行资产交易。
第十三条 资产占有单位资产鉴定、评估、拍卖等服务所需资金根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评估完成后,严格履行相关进场拍卖程序。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五条 资产占有单位处置资产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现场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 服务大厅协助项目单位发布招商推介或挂牌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 服务大厅做好进场保障工作,组织资产占有单位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及时启动拍卖工作,实施拍卖。转让方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转让方资格证明材料;
(二)资产权属证明;
(三)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提供有关合同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思表示。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和批准情况;(转让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内部决策,转让审批的请示、批复文件及其核准(备案)文件)
(六)其他山东省体育产业综合服务大厅要求的资料。
第十八条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公告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十九条意向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90%,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的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超越权限擅自交易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交易方、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
(七)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八)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私下交易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资金结算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合同》、《交易凭证》办理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结算。交易价款及费用结算由服务机构完成。
第二十二条 成交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标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价格或达成的合作条件;
(四)交易价款支付及保证金处理的相关约定;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等。
第二十三条 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服务大厅对交易项目单位进行跟踪回访,视情况提供附加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大厅对交易申请、信息发布、意向登记、组织交易、款项结算、政策咨询等交易环节进行监督,不代为履行应由交易双方承担的任何相关义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服务大厅不承担关于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作出的声明、承诺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的保证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服务大厅、拍卖机构进行调解;涉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各方应先协商解决,调解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体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山东省体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